农某、韦某诉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连带责任;雇主责任;补充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农立民

凌梁珠

法官解说
1.被告黎某对被告蒙某2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黎某是雇员,是被告蒙某2雇请的司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黎某是在从事雇用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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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32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农某。
原告:韦某。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农立民,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
被告:蒙某。
被告:蒙某2。
委托代理人:凌梁珠,广西龙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瑞明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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