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飞中律师事务所

藤州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梧行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祥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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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03)藤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梧行终字第24号。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韦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系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黄某,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系韦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伟国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德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莫某,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
第三人:王某,男,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织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振朝;审判员:何伟雄苏文雄。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友齐;审判员;莫少艳;代理审判员:覃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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