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藤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麦某等借贷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经初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少艳 单位:
该案为借款合同案,但因为杨某6是个体工商户,且已死亡。故解决本案的焦点在于债务的性质及财产继承的责任承担问题。
1.关于债务的性质。经审理认定,本案的借款及抵押均由杨某6个人所为,抵押物业主亦为杨某6,七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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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经初字第92号。
2.案由:借贷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藤县藤州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炽先董学繁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某,女(杨某6之妻),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藤县人,无业,住藤县。
被告:杨某,女(杨某6之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临时工,住藤县。
被告:杨某1,女(杨某6之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临时工,住藤县。
被告:杨某2,男(杨某6之子),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临时工,住藤县。
被告杨某、杨某1、杨某2的委托代理人:麦某,系委托人之母。
被告:杨某3,女(杨某7之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待业,住藤县。
被告:杨某4,女(杨某6之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待业,住藤县。
被告:杨某5,男(杨某6之子),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学生,住藤县。
被告杨某3、杨某4、杨某5的法定代理人:麦某,系被代理人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志强;审判员:严家鹏;审判员:莫少艳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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