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覃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合同效力;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

广西藤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

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梧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晖萍

覃祥

朱卓慧

代理律师:

黄敏强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杨某是否有权处分转让房屋;二是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第一个问题,杨某于1993年与濛江镇江权村公所签订转让房屋契约,由于当时转让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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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2)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梧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何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易小梧,广西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荫海,广西藤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覃某、李某(又名李某)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敏强,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易庭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晖萍;审判员:覃祥;代理审员:朱卓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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