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石某等案 无偿搭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

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公路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民再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克东 单位:
无偿搭乘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给无偿乘车人造成损害,搭载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无偿乘车人应否分担部分损失,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正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和处理的难点。本案再审时,对该问题的处理形成两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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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7)蝶民初字第51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民初字第331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民再终字第3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石某,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梧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梁国柱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某,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梧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赵法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莲花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赵法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吴某,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干部。
被告:李某,男,23岁,广西宾阳县公路局司机,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广西宾阳县公路局,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晖萍;审判员:何莲弟莫飞。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纲汉;审判员:陈华容;代理审判员:董全。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放;审判员:邝淑华;代理审判员:林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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