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江木材水运局诉伍某承包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公明分所

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公明分所

原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综合木材厂

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经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明清 单位:
本案的处理有一个难点和一个新的问题。
1.本案处理的难点是承包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本案的被上诉人西江水运局履行了合同约定拨款的三分之一,担保贷款了180万元。而承包人仅实际经营三个月,以后因缺资金而无法经营。一审法院依照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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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6)蝶经初字第8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经终字第68号。
2.案由: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广西西江木材水运局(以下简称西江水运局)。
法定代表人:覃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振承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公明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霍寿延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公明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伍某,男,34岁,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原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综合木材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法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福宗;审判员:尹映雪;代理审判员:华汉武。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明清;审判员:周放吴大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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