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第八建筑公司第八工程队诉飞某等借款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1999)玉红经初字第3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剑 单位:
该案收案案由为借款,但在审理过程中涉及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主体、抵押、继承等诸多法律关系。首先就程序而言,飞某虽与朱某2共同生活多年,生有一子,但其未与朱某2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按《继承法》规定,其不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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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1999)玉红经初字第392号。
2.案由:借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玉溪市第八建筑公司第八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吕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维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某,女,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朱某,男,199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飞某,系朱某之母。
被告:朱某1,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维奇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1927年4月9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阮红兵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赵立清
6.审结时间:19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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