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等诉岑溪市木材公司支付报销发票款案 举证责任倒置
案由:
证券发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威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电力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法律服务所

文威律师事务所

文威律师事务所

文威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木材公司

普光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梧民终字第2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黎江玲 单位:
1.发票原件现在谁手中收执,是解决本案、知道发票能否报销的关键前提。
欧某等四人认为李某5将发票原件交给木材公司出纳李某4后,李某4即时开具收条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复写联),并将复写联交给李某5收执,之后,再没有将发票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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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02)岑民初字第31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梧民终字第272号。
2.案由:支付报销发票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欧某,女,51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男,27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大谋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27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1,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电力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世松,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大谋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李某2,女,30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男,27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大谋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李某3,女,18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男,27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大谋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岑溪市木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义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某1,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4,女,4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木材公司出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启荣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梁斌,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梁圣杭,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杰雄;审判员:李思鹏傅世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放;审判员:黄柱桓;代理审判员:黎江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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