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北京青龙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赔偿案 紧急避险
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北京青龙缝纫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

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3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金宝 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认定的是这是一起由于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紧急避险的紧迫性。青龙公司是一家缝纫制品企业,其车间存有大批布匹、衣料,因为电路短路发生火灾,火势凶猛,其财产可能在瞬间化为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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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3)顺民初字第374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3145号。
2.案由: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诉讼代理人:郝清远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龙缝纫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翻译:李某。
诉讼代理人:崔某,北京青龙缝纫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承生;审判员:佟玉坤;代理审判员:姚学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卫利;审判员:陈春燕;代理审判员:周瑞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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