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已决事件的推定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5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谷绍勇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对弗某使用傅某所申请的本票支付购房款这一事实不持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傅某主张其与弗某形成借款关系;弗某则主张该款是敏达公司或傅某1自愿给付的,同时又提出该款是傅某1为了了结与其的生意伙伴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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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7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507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傅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萧山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毛树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乔延春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杜晓然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弗某(F),男,德国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孟霆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春燕;审判员:陈春燕;代理审判员:李明磊。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军;审判员:许雪梅;代理审判员:谷绍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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