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肖某1民间借贷案 证据判断规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统才 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提出其已付还原告18 000元,由原告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无法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借条的左下角也已缺损。由于被告提供的7张借条属于间接证据,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难以认定争议事实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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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男,1941年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肖某1,男,1963年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统才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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