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交通肇事逃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0)潮阳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庄明鹏 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的行为性质应是交通肇事逃逸。原告碰撞行人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而是驾驶事故车辆离开现场。恰因该行为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交警部门作出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为我国法律所明确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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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0)潮阳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武元广东省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豪广东省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潮阳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中×号。
负责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康楚锋广东省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庄明鹏李统才
6.审结时间:20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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