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诉潘某等赠与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惠民食品厂

梧州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梧州市郊区龙湖镇龙新村第十一组

梧州市郊区龙湖镇龙新村第十一组

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法民终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远 单位:
本案是一起财产赠与纠纷。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存放于梧州市公证处的有争议的12581.5美元是否属于柳某的合法财产,柳某与潘某、梁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柳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
1.存放于梧州市公证处的有争议的1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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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6)郊民初字第6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法民终字第111号。
2.案由:财产赠与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柳某,女,63岁,汉族,梧州市郊区人,梧州市惠民食品厂退休工人,住梧州市。
诉讼代理人:冯某,男,34岁,梧州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干部,住梧州市。
被告(上诉人):潘某,女,82岁,汉族,梧州市郊区村民,住梧州市。
被告(上诉人):梁某,女,64岁,汉族,梧州市郊区村民,住梧州市。
诉讼代理人:赵法梧州市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欧阳某,男,32岁,个体户,住梧州市郊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桂英;审判员:邓天平吴冬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自坚;代理审判员:林远黄亦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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