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1997)天民初字第610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民终字第40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长沙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
法定代表人:蒋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宋某,该行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陈某,男,64岁,汉族,长沙市城南鞋厂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肖若林,湖南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铭;审判员:熊斌;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志中;审判员:熊萍、文春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长沙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称:由于被告陈某及其家人强行阻碍原告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的施工,致使原告停工,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要求被告停止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以下简称铁建分行)诉称:我行系空调机组的所有权人,由于被告妨碍造成损失。诉请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妨碍,并赔偿一切损失。
(3)被告陈某反诉称:由于原告在被告所住楼房的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已造成被告的房屋天花板及墙面出现裂缝,且安装后的噪音、震动及热岛效应将直接危害被告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求责令原告立即消除危险,拆除所安装的中央空调,并对已给被告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维修。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信达公司系本市黄兴路社坛街信达大厦的开发商。信达大厦系一幢八层的综合楼。原告铁建分行系信达大厦部分房屋业主,购有该大厦第一层全部商场(约2400平方米)及第三层部分(约300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被告陈某系信达公司安置的拆迁户,拥有信达大厦顶层603室约7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原告铁建分行所有的第一层房屋用作营业场所,需要安装中央空调。该空调由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负责安装,该公司即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出安装图纸,经信达公司及原设计信达大厦的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在信达大厦的屋面占用约165平方米安装一套ZCN型风冷热泵室外机组。承载该室外机组的框架基本覆盖陈某住房屋面。1997年6月28日,在施工过程中,陈某及家人遂以在楼顶安装空调,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及以后空调的噪音、震动及热岛效应将危害其全家生命、财产安全为由阻止施工,故酿成纠纷。
另查明,1997年7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发出97—7—02编号的《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审核意见的通知》,同意铁建分行在信达大厦屋面安装一台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完毕,须经环保部门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1997年8月14日,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下达编号为97—08长沙建筑工程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意铁建分行在信达大厦安装上述中央空调。1997年9月18日,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队以“该建筑的空调配套设施对城市规划无影响,不需在我局报建”答复了信达公司对此提出的报告。对陈某提出的由于在楼顶安装空调,已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的诉称,本院于1997年8月6日委托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鉴定,结论为603号房屋内墙挑梁底水平裂缝及天花板纵向裂缝均属温度变形裂缝,与空调安装施工无直接关系。铁建分行于1997年7月17日委托信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信达公司、铁建分行的陈述。
(2)被告陈某的反诉状。
(3)原告铁建分行购房权证。
(4)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安装的设计图。
(5)长沙市天心区环保局97—7—02号文件。
(6)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97—08号施工通知单。
(7)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鉴定结论。
(8)庭审笔录。
3.一审判案理由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信达大厦安装的中央空调之所有权人为原告铁建分行。铁建分行委托原告信达公司代为诉讼,但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信达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铁建分行与被告陈某同系信达大厦的房屋主,其纠纷属异产毗连房屋之所有人使用共有设施产生的纠纷。根据原告铁建分行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原告铁建分行可依法合理使用屋面面积约300平方米。而空调室外机组的承载钢框架全部展开所占面积约165平方米(依据图纸计算),故原告铁建分行未多占共有屋面面积。该空调机组安装施工,是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经信达公司及该大厦原设计单位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的。原告铁建分行和信达公司又分别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长沙市规划局等部门审核报批,手续合法,因此,原告铁建分行在信达大厦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属于合理使用共有屋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铁建分行要求被告陈某赔偿阻工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称空调机组安装使用后,可能危及房屋、人身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已造成房屋损害,因损害事实尚未发生,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4.一审定案结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陈某不得妨碍铁建分行在信达大厦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的施工。
(2)驳回长沙市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驳回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要求陈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4)驳回陈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1200元,由陈某承担600元,由信达公司和铁建分行各承担300元。反诉费1200元,由陈某承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2.被上诉人铁建分行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二审定案结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由于上诉人陈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处理。
(五)解说
异产毗连纠纷,是指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时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特点是:(1)诉讼的主体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2)诉讼焦点,是否合理使用共有面积和共用设计,如屋顶面面积的占用、门厅、阳台、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共用部分。(3)解决纠纷的方式,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能准许原告铁建分行在屋顶上安装空调机组。这是因为屋顶是铁建分行、陈某等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任何一方增加附属物,必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而铁建分行未征得陈某的同意便进行安装空调机组,且承载该空调机组的钢框架基本覆盖陈某住房屋面,如此安装空调机组可能给陈某家房屋构成危险。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应当赔偿。如果准许安装给陈某造成损失后,陈某起诉要求拆除,则会出现两难的局面。故不应准许铁建分行在屋顶安装空调机组。
第二种意见是,应准许原告铁建分行在屋顶上安装空调机组。其理由是:第一,原告铁建分行系信达大厦屋面的所有人之一,即便未经其他所有人同意,也可对共有屋面合理使用。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信达大厦共八层,每层面积约2400平方米,该大厦第一层系铁建分行所有,据此计算,铁建分行可使用信达大厦约300平方米的屋面,而安装空调机组所占面积为165平方米左右,故不存在铁建行独占、多占共有屋面。第二,铁建分行安装空调机组具有完备的手续,原告就安装空调机组事宜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等部门报批,均得到了同意其安装的通知。该空调机组设施系由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负责安装施工,该公司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经信达公司及信达大厦原设计单位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才进行施工的。因此,应准许原告铁建分行在信达大厦屋面上安装空调机组。
如何认定异产毗连房屋之所有人单独使用共有部分是否合法,主要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公平使用原则。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各所有人可以公平使用异产毗连房屋,通常以其平均分摊使用面积为限,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各所有人在公平使用异产毗连房屋过程中,尽量与其他所有人协商一致,力争妥善处理避免发生纠纷,但经其他所有人同意并非必经程序。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可见,各所有人可不经其他所有人同意使用共有、共用部位,只是要求以不得损害其他所有人利益为前提。所以,各所有人在使用异产毗连房屋共有、共用部位时,应坚持公平使用原则,不得多占、独占。
二是合理使用原则。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这就要求使用共有、共用部位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等,也就是说使用共有、共用部位必须合理。本案原告铁建分行使用共有屋面向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审核报批,手续齐备合法,铁建分行在共有屋面上安装空调机组,并未改变共有屋面的外形和结构,在其未多占屋面面积的情况下无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此,铁建分行是在合理使用其共有屋面。
三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所有人在公平合理使用共有、共用部位过程中,应对该共有、共用部位进行维护与修缮,如给其他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按照该规定第十一条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的规定,使用人应负责赔偿。本案中的原告铁建分行在享受使用共有屋面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应负责对使用屋面进行修缮,如因安装空调机组给其他所有人造成损害,应负责赔偿,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原告铁建分行安装空调机组并未对被告陈某房屋造成损害,故不应对陈某进行赔偿,但如果铁建分行安装的空调机组投人使用后给被告人陈某房屋造成损害,应予赔偿并避免损害的发生,如给陈某生活上带来较大影响的话,也应适当给予被偿。
(马铁夫 肖和华 杨迪善)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63 - 6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