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陈某异产毗连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沙市城南鞋厂

湖南楚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民终字第4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铁夫 单位:
异产毗连纠纷,是指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时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特点是:(1)诉讼的主体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2)诉讼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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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1997)天民初字第610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民终字第407号。
2.案由:异产毗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长沙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
法定代表人:蒋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宋某,该行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陈某,男,64岁,汉族,长沙市城南鞋厂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肖若林湖南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铭;审判员:熊斌;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志中;审判员:熊萍文春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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