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江西省高安市华兴瓷厂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浏阳市肉联厂

浏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长沙市交警支队

长沙市交警支队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4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冷雪飞 单位:
目前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被盗和路面被损坏现象不少。如果每损坏一处,造成了公民或法人单位的财物、人身损害,都找交警部门索赔的话,那么交警的职权范围势必就得扩大。这种现象不属交警职权范围,就不应由交警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本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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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1993)浏某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45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浏阳市。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系黄某之妻),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浏阳市肉联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王某,浏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被告:江西省高安市华兴瓷厂。
被告:金某。
被告:浏阳市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段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暨某,该段干部。
被告(上诉人):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队长。
诉讼代理人:晏某,长沙市交警支队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某,长沙市交警支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利国;审判员:娄军唐珠明。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雪飞;审判员:黄超美熊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3日(经本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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