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中民终字第3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才苗苗 单位:
二审中,对此案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是同意原审法院的观点,对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种是认为本案应以肇事者刘某和监管者长沙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种是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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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1995)西民初字第165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中民终字第35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24岁,汉族,湖南省湘潭地区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李湘芬湖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地址:长沙市黄兴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局第一看守所干部。
诉讼代理人:任宗荫长沙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寿仁;审判员:赵篁;代理审判员:沈勇。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才苗苗;审判员:黄毅冷雪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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