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诉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支行西郊营业所等存单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民终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才苗苗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其一,本案究竟应认定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还是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其二,实际用资人天浩公司应不应该被法院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其三,追究天浩公司张群和西郊所罗某的刑事责任或追究国防科大的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民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民终字第108号。
2.案由:存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简称国防科大)。
法定代表人:温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舒某,男,该校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继超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人民路支行西郊营业所(简称西郊所)。
负责人:邹某,主任。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人民路支行(简称人民路农行)。
法定代表人:寻某,行长。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胡某,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干部。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许某,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才苗苗;审判员:詹支粮牛芳。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胜;审判员:张志聪;代理审判员:杨小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