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等抢劫、窝藏案 量刑、法定量刑情节、免予刑事处分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湘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聂金开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姚某2、刘某的定罪部分,改判其量刑部分是正确的,与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在量刑上有大幅度减轻。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环节之一。而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罪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关键在于如何正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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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株中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湘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
2.案由:姚某等抢劫、窝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青。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姚某,男,20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农民。199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子若湖南省醴陵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男,24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农民。199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龙建良株洲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1,男,18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农民。199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宁小芹株洲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2,又名姚某3,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农民199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姚某4,系被告人姚某2之父。
一审辩护人:李景林株洲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犯罪时未满16周岁),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个体出租汽车司机。199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正初株洲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福;代理审判员:刘焦平刘健。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德龙;审判员:文爱保;代理审判员:文崇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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