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盗窃案 二审发回重审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丹东市永达有限公司

丹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刑二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侠名 单位:
朱某盗窃一案的审理,典型地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审程序的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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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丹刑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刑二终字第38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丹刑初字第96号。
重审二审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刑二终字第78号。
2.案由:朱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宁、刘青山;重审检察员胡宁、代理检察员李冰。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63岁,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系丹东市永达有限公司会计。1995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刚丹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健;代理审判员:丁一平翟振宽。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桂荣;审判员:杨永宽;代理审判员:秦铁友。
重审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永杰;审判员:隋明毅;代理审判员:于义清。
重审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永宽;审判员:王桂荣;代理审判员:秦铁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9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4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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