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五金建材公司大连经销处诉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镇航海公司租船合同赔偿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第二律师事务所

大连第二律师事务所

大连辽南法律事务所

大连辽南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辽经终字第3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孝先 单位:
本案是一起租船合同纠纷,有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应注意:
1.原告违约被告是否有权自行解除合同。确认被告是否有权自行解除经济合同,首先,必须检验被告自行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被告自行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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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大连海事法院(1993)大海法商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辽经终字第365号。
2.案由:租船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五金建材公司大连经销处(下称原告)。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玲大连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大连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镇航海公司(下称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林德,大连辽南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茂,大连辽南法律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志魁;审判员:王振义陈玉胜。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生;代理审判员:张秀年王桂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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