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定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丹东支行会计科

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丹刑初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丕健 单位:
在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定罪问题上,可以产生三种观点:一是定为挪用公款罪;二是定为贪污罪;三是追回部分视为挪用,没追回部分视为贪污。法院在审理时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因为被告人张某在挪用公款后,并没有在单位账目中实现“平账”,有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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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丹刑初字第49号。
2.案由:张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宁,代理检察员李冰。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系中国银行丹东支行会计科会计员。1994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邹来全、葛淑贤,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敬;代理审判员:丁一平彭波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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