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丹东锦江房屋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抵债房 逾期交付 逾期办证 违约责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

丹东锦江房屋实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3)振安民一初字第003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云峰

瞿波

毕克玉

代理律师:

王某

法官解说
债权人抵债而来的房屋,只有办理产权证书后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债权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情况下将抵债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规避法律行为。第三人虽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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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3)振安民一初字第00343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锦江房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学艺,丹东锦江房屋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徐某,无职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云峰;人民陪审员:瞿波、毕克玉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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