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无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东市振安中心法律服务所

丹东市振安中心法律服务所

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审理法官:

董景辉

代理律师:

蔡军峰

法官解说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主张流转土地时,被告未经到审查及备案义务,导致原告协议无效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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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安区法院(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004号
(二)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梁雪飞,丹东市振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松,丹东市振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军峰,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五)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董景辉
(六)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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