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诉吴某等侵权案 侵犯电话号码使用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无宏富

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93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晓敏,江河 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电话号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第二,权利归属及类型为何?第三,关于电话号码纠纷的诉求类型为何?
1.电话号码的财产属性。
电话号码究竟是民法上的何种财产,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也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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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76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935号裁定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兵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张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1,无宏富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重庆康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张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沙坪坝分公司)。
负责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汤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凯。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新;代理审判员:申和平方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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