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姜某劳务合同案 劳动报酬;继承人 ;拖欠工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3)元民金初字第00171号
审理法官:

于军宁

法官解说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虽然周士军已死亡,其家人作为周士军合法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周士军生前与被告因劳务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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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3)元民金初字第00171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1。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1。
原告周某1。
原告周某2。
委托代理人周某1。
被告姜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金山法庭
独任审判:审判员:于军宁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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