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贩卖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由: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沙市长泰书刊经销发行部

湖南经天律师事务所

长沙丽荣电脑图书数据有限公司

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印刷厂

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新华印刷三厂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湖南经天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刑终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波 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法规,非法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不仅侵犯他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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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7)芙刑初字第122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刑终字第168号。
2.案由:杨某等贩卖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女,38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长沙市长泰书刊经销发行部(个体)经理。199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若虎丑英湖南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熊某,男,37岁,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长沙丽荣电脑图书数据有限公司经理。199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易延礼徐爱萍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38岁,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印刷厂聘任厂长。199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庞圣祥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44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湖南省新华印刷三厂工人(停薪留职)。199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傅时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波;审判员:赖忠纪斌。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雪平;代理审判员:李云昆余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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