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长沙铁路分局长沙北车站运输易腐货物货损赔偿纠纷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沙市

长沙市西区律师事务所

武汉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

武汉市洪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经上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褆 单位:
1.关于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运输的苹果为易腐货物,按照常规,承运人应配给冷藏车,才能确保运输货物的质量,然而目前我国铁路的现状是,运能运量紧张,供求关系矛盾,原有的冷藏车大量报废,1981年以后新造的冷藏车又满足不了需求,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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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铁路运输法院(1991)经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经上字第3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长沙市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周汉强长沙市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铁路分局长沙北车站(简称长沙北车站)。
法定代表人:金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车站安全值班员。
被告(上诉人):武汉铁路分局咸宁车务段(简称咸宁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吕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武汉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斌武武汉市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永华;审判员:雷霆;代理审判员:金有富。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平;审判员:刘健;代理审判员:张海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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