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发回重审
案由: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修文县公安局龙场镇派出所

佳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00)修刑初字第165号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挥法 单位: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此罪与彼罪,应当适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的问题。
首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是说,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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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00)修刑初字第165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刑一终字第25号。
一审重审判决书: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01)修刑初字第58号。
二审重审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法刑一终字第146号。
2.案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明永兰。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原系修文县公安局龙场镇派出所所长。2000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光辉佳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勇;审判员:李树萍;代理审判员:刘健。
一审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家华;审判员:文忠祥林家华。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成能;审判员:熊志强刘志荣。
二审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二审一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8日。
一审重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6日。
二审重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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