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黄阳司派出所

湖南劲松律师事务所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黄阳司派出所

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刑一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小辉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文某、艾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还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定徇私枉法罪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问题;其二是文某、艾某犯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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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1998)永冷刑初字第59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刑一终字第150号。
2.案由:文某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銮。
被告人(上诉人):文某,男,30岁,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原系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黄阳司派出所所长。1998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蒋双生湖南劲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艾某,男,32岁,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系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黄阳司派出所教导员。1998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屈德刚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芳灿;人民陪审员:吴俊峰吕正杰。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跃;审判员:唐小辉;代理审判员:曾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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