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周刑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运全 单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此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的焦点就是对公安派出所所长倪某的主体资格怎样认定,即他在此案中是以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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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商刑初字第60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周刑终字第129号。
2.案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其昌、赵伟;代理检察员:姜浩。
被告人:倪某,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干部。1999年7月8日因本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洪科河南省周口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建国河南省商水县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仲文;代理审判员:王纯良袁艳秋。
二审法院: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英君;审判员:张筠;代理审判员:郭景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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