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田县桃源林业站

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2)大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阮芳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有:
1.行为人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主观故意是否具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现行刑法对本罪“情节严重”未明确规定。最高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2)大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奋生
被告人:涂某,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大田县桃源林业站站长。
辩护人:潘文轩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池伟;审判员杨秀梅余育喜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0天)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