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环境公益诉讼;盗伐绿化用树;公共利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东张王村

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东张王村

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

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东张王村

山东省沾化县立国乡崔铺村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公路管理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环保民初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秀梅

杨敬栓

李宁

代理律师:

郭宇航

张阳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修改后的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已于,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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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环保民初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田某,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巴某,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东张王村农民。
被告:张某2,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东张王村农民。
被告:王某,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车王村农民。
被告:张某3,山东省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东张王村农民。
被告:王某,山东省沾化县立国乡崔铺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阳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2,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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