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行再终字第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玉芬 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张某1在工作时间不在本职岗位上因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再审认为应认定为工亡。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1.立法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劳动法》,其首要原则和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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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行终字第17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行再终字第3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诉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一、二审),李某(再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被申诉人):东营顺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宝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少华;审判员:马学忠;人民陪审员:马守良。
二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福先;审判员:张晓丽侯政德。
再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曰全;审判员:李福玉翟玉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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