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轴承厂不服无锡市滨湖区劳动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学雁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工伤认定问题是本地区最面广量大的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审理好这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主要争议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职工在工作中个人违规操作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法院委托作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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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5)锡滨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行终字第50号。
2.案由:不服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华中轴承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苏锡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公严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局职工。
第三人(被上诉人):蒋某,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蒋某1(系蒋某之父),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华良;审判员:杨波尤曦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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