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瑾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围绕惠山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能否成立,主要在证据和事实上存在以下两点争议:
1.原告提供的调查笔录是否属于失权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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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7)惠行初字第000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130号。
2.案由: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激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波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文惠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人秘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社会保险科副科长。
第三人:柳某(郑某妻子),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代理人:池晓峰江苏无锡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瑾;审判员:张耀明;人民陪审员:庄耀祥。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雁;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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