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

奥士凯连锁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6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楠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能否认定陈某与国玉酒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能否认定陈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1.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基础,陈某与国玉酒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15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697号。
2.案由:不服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认定结论。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慧忠里。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虹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某,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被上诉人):余某,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奥士凯连锁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代理审判员:杨从亮;人民陪审员:李秀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审判员:崔晓畅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