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绑架儿童案 犯罪中止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供销社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1994)容刑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东丽 单位:
绑架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都是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的新罪名。
在适用时应注意二罪的两个界限:
1.以出卖为目的,对同一儿童先以拐骗手段加以控制后,又以暴力、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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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1994)容刑初字第26号。
2.案由:陈某绑架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森。
被告人:陈某,男,29岁,汉族,广西岑溪县人,农民。1994年4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供销社退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宁;人民陪审员:卢树洪区保南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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