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松香厂不服容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裁决和扣留非肇事车辆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浦北县松香厂

浦北县松香厂

浦北县松香厂

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

浦北县松香厂办公室

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广东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永生 单位:
1.在本案中,要确定浦北县松香厂是否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弄清肇事大货车与浦北县松香厂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该车的所有权经查明实属韦某1个人所有,但该车是根据浦北县松香厂出具的证明办理入户的,核发的机动车行车执照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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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1号。
2.案由:不服交通事政处理裁决及扣留非肇事车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浦北县松香厂。
一审法定代表人:黄某,浦北县松香厂厂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黄某1,浦北县松香厂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浦北县松香厂副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何景才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何某,浦北县松香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省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公浩广东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章模;人民陪审员:欧保南卢树洪。
二审法院: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春楠;审判员:梁道尤;代理审判员:李永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7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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