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黎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博白县图书馆艺术幼儿园

博白县杂交水稻种子开发公司

博白县三滩粮所

博白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博白县供销社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地民终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其兰 单位:
本案属于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因此处理上有其特殊之处,表现在:
1.精神病人的离婚标准问题。我国《婚姻法》第某5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上述规定说明:感情是否破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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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博白县人民法院(1995)博三民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地民终字第64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博白县图书馆艺术幼儿园教师,住博白县。
诉讼代理人:吴某,男,博白县杂交水稻种子开发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黎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
法定代理人:黎某1,博白县三滩粮所干部,系黎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高云,男,博白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黎某2,男,博白县供销社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世明;代理审判员:何山;人民陪审员:秦武铭。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敦文;审判员:黄桂琼;代理审判员:陈务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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