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迪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案 劳动合同解除及责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威迪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博白自行车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民终字第3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冰梅 单位:
劳动争议案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案件,对我院来说,这是我院审结的首例劳动争议案,也是较为复杂的案件,审理时花费了大量的心思。因为审理过程中有许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好操作。主要有:
1.能否合并审理问题。
立案时,是广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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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01)博民初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民终字第379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广西威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镇兴隆中路055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莫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李某(反诉原告、被上诉人),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广西威迪股份有限公司干部,住广西。
反诉被告:周某,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广西博白自行车厂职工,住广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冰梅;代理审判员:钟明正张福霖。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务健;代理审判员:陈凤贞潘斌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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