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何某、第三人厦门迪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16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彤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劳动争议诉讼。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且必须在法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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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4)思民初字第129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1621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软投)。住所地:厦门市曾厝安厦门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黄伟、吴智飞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何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石城县,现暂住厦门市。
第三人(上诉人):厦门迪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科技)。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1F-B。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照东、蔡谦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彤;审判员:黄志雄;人民陪审员:潘亚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民勇;审判员:许向毅李向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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