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劳动关系案 劳动关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敬亭山茶场

安徽杰律师事务所

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

管理处党委

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一初字第9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左志平 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被借调而引发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此案在审理中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1.劳动者被借调后,借调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岗位时,是否能够将劳动者作下岗处理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之间相互借调劳动者是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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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一初字第937号。
2.案由:劳动关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原敬亭山茶场职工,住宣城市宣州区。
诉讼代理人:杜守华安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敬亭山茶场(以下简称茶场)。住所地:宣城市西郊。
法定代表人:杜某,场长。
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上简称管理处)。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洪某男,女,1964年出生,汉族,宣城市人,管理处党委副书记,住宣城市宣州区。
诉讼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志平;代理审判员:王虹吴安清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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