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玉州区城北街道钟周村小学

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覃裕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玉林市住建委于2006年8月4日作出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呢?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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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0)玉区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6年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东成社区人,玉州区城北街道钟周村小学退休教师,住原玉林市。
被告(被上诉人):玉林市人民政府,地址:玉林市人民东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辉;审判员:宁福松覃裕。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善伟;审判员:刘振清;代理审判员:李业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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