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主观过失的推定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一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娟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刑法中疏忽大意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分。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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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454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一终字第84号。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凌忠。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家庆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国强、梅细扬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文;人民陪审员:李玉群顾燕。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泉清;代理审判员:李恒苏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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