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过失致人重伤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物质损失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寿春路营业部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刑初字第00059号
审理法官:

袁良群

刘再安

吴怀军

代理律师:

朱立海

陈建军

法官解说
1、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从本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用手拽住电脑的输入键盘连接线阻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拍打电脑键盘,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键盘产生弹跳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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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刑初字第00059号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庐阳区,系本案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朱立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寿春路营业部保安,住本市庐阳区。2010年11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凤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良群,审判员刘再安,人民陪审员吴怀军。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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