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夏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感情破裂;报警记录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合肥发电厂

开发银行

东方汽车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玉军

张文超

王养俊

代理律师:

李仁宝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普通离婚纠纷案件,本案有两大优点,第一、承办人抓住当事人争议焦点: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子女抚养问题;三、房屋分割问题。承办人抓住了案件的焦点问题,即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子,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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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合肥发电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开发银行职员。
被告:夏某,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东方汽车公司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李仁宝,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建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员代小敏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叶玉军;代理审判员:张文超、王养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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