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犯罪过失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2001)刑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志红 单位:
在对本案的审理中,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意见,即: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意外事件、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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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东省淄博市临淄区(2001)刑字第168号。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远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现住临淄区。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孙乃荣东省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永进东省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淄区。2001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方东省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伟;审判员:孙军丁宁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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