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赌博案
案由:
赌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上海市正权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捷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国民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高科技在促进社会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提供人们更加广泛的生活、工作、学习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之中,现代社会中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呈不断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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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1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43号。
2.案由:赌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薛昌。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大学肄业,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9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伍勖刘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伍勖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9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庄正权、化绿蘅上海市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03年10月2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伟、刘先忠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03年9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曾琪上海市捷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大专文化程度,2003年9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群宝、杨馥明上海市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杰;代理审判员:陆玉凤马燕燕。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伟;审判员:戚廷梅;代理审判员:胡守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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