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赌博案 赌博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赌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滁刑终字第00196号
审理法官:

万杰

樊朝勇

李文业

法官解说
自首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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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定刑初字第00267号
二审判决书:(2011)滁刑终字第00196号
2、案由:赌博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6日经定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3日经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7月4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兴海;审判员:施法全、肖明斌
二审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杰;审判员:樊朝勇;代理审判员:李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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