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等不服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备案案 登记备案;行政确认;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

定远县名仕嘉园小区

定远县名仕嘉园小区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行终字第000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司金虎

高怀虎

刘勇

代理律师:

徐联峰

法官解说
1、被告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依照法定职责对第一届定远县名仕嘉园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且该业主委员会任期为2年,而被告在第一届定远县名仕嘉园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又为该小区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二次重复备案显属不当。
2、《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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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初字第000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行终字第0004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登记备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管某,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戴某,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联峰,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股长。
第三人:定远县名仕嘉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诸某,定远县名仕嘉园小区业主。
委托代理人:郑某,定远县名仕嘉园小区业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明斌;审判员:杨孝平;人民陪审员:徐友高
二审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司金虎;审判员:高怀虎;代理审判员:刘勇
6. 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5月6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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